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金寨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26执恢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