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8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生,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办事处***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5845134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