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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中屹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24民初160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中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沈阳路-108-2号创业大厦A0216、0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25幢3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屹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章曈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