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1民初2479号
原告:卢某某,女,住山东省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屹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1303009Y,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沈阳路-108-2号创业大厦A0216、02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男,住山东省乳山。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中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