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2961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