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6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953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47元。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1070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105653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1347元(现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3)陕082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