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2461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