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3执保1927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男,汉族,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71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