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25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潍安路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6197201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开发区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5777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4幢101-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0435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23)鲁0791民初25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奎文支行的账户(账号:16070015192********)以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8536100101********)。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其名下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小河崖分理处账户(9070107091142050000904)可满足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数额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已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小河崖分理处账户(9070107091142050000904)的银行存款1035028.14元。 二、解除对潍坊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奎文支行的账户(账号:16070015192********)以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8536100101********)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