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755号 原告:***,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4幢101-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0435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