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755号
原告:***,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4幢101-1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0435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