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46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先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化工园东二户。
法定代表人:刘相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4幢101-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全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先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