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3民初2006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67元减半收取计55533.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