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682民初1642号
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闵子骞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34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荣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盛泉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CNGJP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