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5780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152271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6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