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11号1-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123-24号。 法定代表人:付电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8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合同实质上是人工量承包合同和防水材料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合为一个合同签订的,并且约定管辖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双方签订的《沈北新区123产业园24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书》为依据,要求上诉人返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至原审法院,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与不动产有关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