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11号1-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123-24号。
法定代表人:付电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市***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8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合同实质上是人工量承包合同和防水材料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合为一个合同签订的,并且约定管辖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双方签订的《沈北新区123产业园24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书》为依据,要求上诉人返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至原审法院,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与不动产有关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喆
审判员 **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