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2民初5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