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顺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2民初5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