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777号 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807579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众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8JUP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