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东风汽车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691民特29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