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501号
申请人:***,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水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于2022年11月9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8807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8807元,***自愿放弃对其他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水星博惠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