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负责人:马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辽1404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工程款106900元,执行费1504元。申请执行人辽宁某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