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81民初6345号
原告:施益财,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被告: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革,总经理。
原告施益财与被告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益财撤回对被告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