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民初5710号 原告: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