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13276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我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