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511民初25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志满(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982元,本院予以退回1491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