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揭阳市邦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511民初25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志满(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982元,本院予以退回1491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