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1民初40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丁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公司董事。
原告王某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0日,原告王某申请追加丁某为本案第三人。2025年1月15日,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四川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5年3月7日,原告王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相关当事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相关当事人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