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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丁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0日,原告***申请追加丁某为本案第三人。2025年1月15日,被告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四川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5年3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相关当事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相关当事人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8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