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1185号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殊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殊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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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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