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3民初228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甲有限公司、广东省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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