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1825号
原告:吴江市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广东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江市中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乙有限公司、广东省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9月3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774.18元,但原告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市中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