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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2427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7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宏(番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我市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