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8民初13886号
原告:广州桦远蕙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金都路1号107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桦远蕙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桦远蕙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桦远蕙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