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7428号
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36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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