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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7428号 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36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