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恢92号之二
被执行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686668X2,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2100173060805000588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3060805000588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9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秀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