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24号
申请人:盘锦大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686668X2。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宁,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言,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318841459C。
法定代表人:孟志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金海采油厂)的债权174485.35元,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的债权135411.53元及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盘锦辽河油田兴东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51%的股权(价值306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5万吨/年减粘装置机器设备1台(价值630103.12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金海采油厂)的债权174485.35元,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的债权135411.53元,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盘锦辽河油田兴东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51%的股权(价值3060000元),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5万吨/年减粘装置机器设备1台(价值630103.12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