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81民初317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
地址: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告***,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经盘锦晨宇建安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确认情况属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原告***,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