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水榭春城辽河假日酒店F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