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致盛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致盛建筑有限公司与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81民初6538号 原告:辽宁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致盛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致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辽宁致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