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7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童弄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王金洋复合产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409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受理了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重整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127执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