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宁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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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7执恢873号
申请执行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少荣。
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33409576。
法定代表人:洪明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2016)浙1127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4676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8460元、执行费158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7执恢873号[初执为(2016)浙1127执4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龙
审判员肖来
审判员陈建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雷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