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404民初2772号
原告:***,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现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