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404民初2772号 原告:***,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现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