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421民初3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