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湘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4418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湘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旺光屯九队。
法定代表人蒋明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延军,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
法定代表人敬胜才,总经理。
原告广西贵港市湘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恒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贵港市湘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结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湘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贵港市湘达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玉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波
书 记 员 罗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