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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某物业管理某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3民初22990号 原告:张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某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