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81民初7734号 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桥镇一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