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9242号
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桥镇一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