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邓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9242号 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桥镇一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