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7457号
申请人: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6201037B),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桥镇一江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湘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