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瑞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瑞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通知书 (2016)皖0291执366号 芜湖市丰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16)皖029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