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辖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步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23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项目部无权代表上诉人签订施工合同,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