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2347号
申请人: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步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步彬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名下的镇江市京口区酒海街25号208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步雪松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镇江市京口区酒海街25号208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