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2347号之三
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步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彬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72.5元,由原告镇江市力山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